二、办理时间和程序
2009年5月18日至6月30日(非工作日除外),各类参保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站办理参保手续。续保人员(指去年已参保的)随带户口簿原件、本人《居民医保证历本》,对社保站提供的《续保确认表》进行个人基本信息核对后签名确认续保。首次参保的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随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信息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首次参保的婴幼儿和未成年人随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信息页)、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申请参保登记表》进行参保登记。参保手续办理后,由各社保站代收医疗保险费。
享受缴费财政全额补助人员还须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新生儿在其出生后3个月内,监护人应按首次参保人员相同办法到区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年度标准缴费,参保缴费的次月起至医保年度末为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出生超过3个月的当年度不再办理参保手续。
2002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因病因残辍学(或从未入学)未成年人在社保站续保或新参保的,还需提供所居住社区出具的辍学(或从未入学)证明。市区非农户籍居民在市区范围外学校就读,要求在社保站续保或新参保的,还需提供外地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
他人代办参保(续保)手续的,均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医疗待遇
1、门诊医疗待遇: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每次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累加计算,累计在1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累计在100元以上部分,在社区医院(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60%,在三级医院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30%,在其他医院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45%;门诊医疗费年度累计发生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2、住院医疗待遇: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起付线以下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额度为三级医院900元、社区医院300元、其他医院6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医疗费,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由医保基金支付55%至75%,婴幼儿等未成年人及学生由医保基金支付70%至90%;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发生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3、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医疗待遇:不分门诊或住院治疗形式,不设起付线,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由医保基金支付65%,婴幼儿等未成年人及学生由医保基金支付80%;年度累计发生医疗费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四、市和区医保经办机构联系电话和地址
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解放南路257号,咨询电话:83865247、12333
区社会医疗保险处:胜利路68号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咨询电话:86295000
各镇(街道)办理机构地址和咨询电话
|
单 位 |
地 址 |
咨询电话 |
|
招宝山街道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 |
招宝山街道胜利路200号 |
86253411 |
|
蛟川街道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 |
五里牌金锚楼2楼 |
86306852 |
|
骆驼街道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 |
慈海南路58号 |
86590560 |
|
庄市街道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 |
兴庄路797号 |
86698396 |
|
澥浦镇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 |
新建西路28号 |
86505365 |
|
九龙湖镇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 |
田杨陈村 |
865329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