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根据《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甬政发〔2009〕9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与《实施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实施对象的界定
《实施办法》中范围对象中“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情形是指城乡居民在未缴纳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期间可以申请按《实施办法》规定参保缴费。
二、关于参保缴费手续的办理
(一)市辖各区当年未满60周岁人员参保缴费采用按年集中申报方式,办理期为每年的8月1日至10月31日;当年年满60周岁人员应在其达到60周岁时的两个月前办理申报缴费,其中2010年到达60周岁的人员从2010年4月1日起办理。各县(市)应自行明确当地的参保缴费时间和要求。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手续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组织办理,由本人自愿申请并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照片两张,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参保申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初审汇总后报街道(乡镇)社保服务机构,由街道(乡镇)社保服务机构复审并录入基本信息后报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核发养老保险手册。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
三、关于政府缴费补贴
(一)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实行补贴,按规定补缴的,按补缴年限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和低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后,个人不缴费或按缴费标准缴费的,均可按《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缴费补贴。
1.“重度残疾人”是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级及以上的人员。
2.低保人员在《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效期对应的年度缴费的,按年给予政府缴费补贴,其中补缴的,按补缴年限给予补贴。
四、关于个人账户管理
(一)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年末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个人账户额的利息,当年记入的个人账户额按活期利率计息。
(二)未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户籍迁移到本市行政区域外或出国(境)定居的,如本人要求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可予以退还。
(三)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
五、关于待遇享受
(一)参保人员在到达待遇享受年龄的当月,持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办理待遇申请手续,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初审汇总后报街道(乡镇)社保服务机构,由街道(乡镇)社保服务机构复审并报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享受核准手续。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将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到位。
(二)《实施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后延”人员,在延长缴费期间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在核准其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次月应终止领取基础养老金。
(三)养老金待遇计算结果见分进元。
(四)待遇享受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其死亡后30天内持死亡证明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初审后报街道(乡镇)社保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服务机构复审并报送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核发丧葬补助费,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六、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待遇计发
(一)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实施办法》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的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优待养老金四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2.个人账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本人享受待遇计发时相对应年龄(周岁)的计发月数(与现行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具体计发月数见附件1)。
3.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4.优待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
(二)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办理待遇申请手续时,还应提供其本人军龄档案材料以及退伍接收地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其军龄。
七、关于《实施办法》明确的原制度参保人员待遇重新计算比对办法
(一)年满60周岁的原制度待遇享受人员在《实施办法》实施时按下列办法重新计算待遇(下称“新制度标准”),“新制度标准”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个部分组成,计算结果见分进元。
1.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分别按当地当时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确定,其中缴费年限按75周岁减去首次享受原制度待遇时的周岁整数年龄计算,计算后缴费年限小于5年的,按5年确定;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核准其原制度待遇享受资格当月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加上缴费补贴总额除以首次享受原制度待遇时的周岁整数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确定,具体月数见附件1,其中缴费补贴总额按当地当时最高缴费补贴标准乘以缴费年限计算。
(二)未满60周岁的原制度参加人员,如本人未要求按《实施办法》参保缴费的,待其到达60周岁时按上述办法重新计算“新制度标准”。
(三)《实施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人员,“新制度标准”高于原制度标准的,从《实施办法》实施当月起按“新制度标准”发放;《实施办法》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人员,“新制度标准”高于原制度标准的,从其到达60周岁的次月起按“新制度标准”发放。
“新制度标准”低于原制度标准的,继续按原标准发放。
具体计算比对举例见附件2。
(四)上述人员待遇重新计算比对后,其按上述办法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自核准其原制度待遇享受资格的次月起,按《实施办法》规定从核准其原制度待遇享受资格当月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逐月扣减。
(五)上述人员待遇重新计算比对后,属复员退伍军人且其军龄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应按本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增发其军龄对应部分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以及优待养老金。
(六)上述人员待遇重新计算比对后,其待遇调整统一按《实施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调整办法执行。
(七)原制度与《实施办法》并轨后,原制度中年满55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的女性待遇享受人员在其到达60周岁前的待遇调整,统一按《实施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调整额度执行。
八、关于制度衔接的其他问题
(一)《实施办法》实施时, 《实施办法》明确的原制度中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如本人要求按《实施办法》参保缴费的,应将其原制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折算或按规定退还,其中选择退还的,退还额度为其原制度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扣除政府补贴的差额。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具体办法待国家、省规定明确后,按其规定执行。
(三)《实施办法》中关于制度衔接需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折算后尾数不足1年的,均按1年计算。
附件1.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2. 原制度参保人员待遇重新计算比对举例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